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检一刑不诉〔2019〕2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73********,汉族,专科文化,安徽**投资集团公司预算员,住凤台县**镇**路**市场**号**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7月1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8月13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4年期间,朱某某伙同刘某甲(已死亡)、刘某乙,在顾桥镇工业园区3#、4#、5#、6#、7#、8#厂房及道排等工程项目中投标中,通过串通招投标的方式获得工程。刘某乙(安徽大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招标代理人为朱某某提供登记招标公司的名单,并在3#、4#开标时向评委打招呼对朱某某挂靠的公司进行照顾。朱某某通过借用安徽**建设工程公司、安徽**建筑有限公司、淮南**建设实业安装公司、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资质,实际承建上述顾桥工业园区工程,项目总标的1亿余元。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明知刘某甲找其制作多家公司的标书用于串通投标,仍提供帮助制作标书并收取劳务费10万元。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全部退出赃款,且具有自首、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马某某在本院退出的违法所得10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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