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屏检公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10271969********,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区**路**号,户籍在江苏省扬州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3月25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屏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4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9月间,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通过张某某认识时任屏南县**局**陆某某,为承揽屏南县**有关工程,马某某在陆某某**局办公室送给陆某某人民币3000元。2016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伙同徐某某(另案处理)向陆某某表示有意承揽屏南县**工程的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项目。陆某某同意二人承揽上述项目,并授意马某某找三家有资质的公司共同报价。后马某某、徐某某分别联系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福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和福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二人商定**公司报价最低,另外两家公司报价相对较高。同时,其二人与**公司**姚某某口头协议,若中标后未能采用综合评标法对主体工程进行招投标,其二人可向**公司收取40%的业务费作为提成。后马某某将上述三家公司的投标报价材料准备好后交给陆某某。2016年6月8日,**公司中标承揽屏南县**工程的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项目。2017年1月份,**公司承揽上述项目获取业务费人民币31.194万元,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徐某某从中可分得人民币12.4万元,现已实际分别从**公司处得款人民币8.3万元、2万元。
2.2016年底,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找到陆某某,并向其表示有意承揽屏南县**供电工程(临时施工用电)项目,陆某某同意将该项目交由马某某承揽,并授意马某某找三家有资质的公司共同报价。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即通过林某某联系福建某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某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挂靠,并安排福建某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报价最低,另外两家公司报价相对较高。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将上述三家公司的投标报价材料统一交给陆某某。2017年2月17日,福建某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揽屏南县**临时用电项目。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从而以福建某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实际承揽上述项目。该项目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35.7575万元,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等人从中可获利人民币3.3314万元(因工程未验收,未实际获得)。
2018年3月24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被屏南县公安局民警从屏南县纪委谈话点传唤至屏南县公安局。
2020年4月1日,本院依法扣押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违法所得款8.3万元。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全部退赃,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马某某退缴的8.3万元移交屏南县财政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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