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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203198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居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街道办事处**路**号**栋**单元**层**号,住址同户籍地。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依法逮捕。2020年8月3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金,陕西科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至2020年3月,刘某某伙同孙某某、严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利用西安市**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组织石某某、陆某某、邓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冒用他人名义办理并大量销售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期间,刘某某、严某某等人利用网络接单,以120元至18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刘某某、严某某等人从“客户”处获取大量公民身份证照片后,通过微信发送给公司****,邓某某按照刘某某指示,对身份证照片进行分类整理,刘某某安排被告人孙某某、石某某、陆某某等人对西安、咸阳周边工商所工作人员以给办证提成的方式进行“公关”,以大批量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在得到相关工商所同意后,邓某某安排办公室工作人员,利用电脑软件,将“客户”提供的公民身份证照片制成复印件,并通过填写虚假委托、随意编写商户名称、编造法人联系电话、不实地址等信息资料进行工商登记申报。相关工商所不严格审批,违规操作,顺利通过注册登记,批量出证。工商营业执照出证以后由业务员从工商所领回,后拍照或者邮寄给“客户”。经核实,刘某某及其公司办理并销售的大量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经营者均不知情。2020年3月初,刘某某纠集马某某参与买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网络接单。2020年3月18日刘某某及其公司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查获。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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