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检一部刑不诉〔2019〕43号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15时50分许,在商丘市睢阳区**乡**村内东西路,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无号牌**牌三轮汽车,沿事故地点东西路由西向东倒车时,将行人张某某轧伤,造成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依法认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的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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