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检一部刑不诉〔2019〕4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64********,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西北**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9月1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15时50分许,在商丘市睢阳区**乡**村内东西路,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无号牌**牌三轮汽车,沿事故地点东西路由西向东倒车时,将行人张某某轧伤,造成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依法认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的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