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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陆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77********,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系陆良县**院干部,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同乐街道**街**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3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9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陆良县城驶往陆良县大莫古镇麻舍所村委会,14时10分许,当其驾车沿国道324线由北向南行至324线KMl2412+40米处时,其所驾车左前侧与对向驶来的李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左前侧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车辆均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备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被害人近亲属明确请求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陆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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