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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仪检公诉刑不诉〔2019〕6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76********,汉族,高中肄业,四川省仪陇县人,住仪陇县**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5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24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川R*****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仪陇县三蛟镇仙山村一组向三蛟镇场镇行驶,行驶至仪陇县三蛟镇仙山村五组路段左转弯时,与罗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机动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无号牌三轮机动摩托车侧翻于公路左侧路外,罗某某车上搭乘的邱某某、李某某受伤,同年7月7日邱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仪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本次事故由马某某承担主要责任,罗某某承担次要责任,邱某某、李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仪陇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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