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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喀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9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逮捕。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喇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6时许,马某某驾驶蒙D****号小型轿车沿赤凌一级路由南向北行驶至33km+600m时,发生侧滑,与中间护栏发生碰撞,并与因前一事故被甩出车外,正在公路上躺着的齐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齐某某当场死亡。经喀喇沁旗交警大队责任认定,马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前一事故驾驶员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齐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马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付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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