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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高新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031950********,汉族,初中文化,系大庆市**公司**厂退休职工,出生地黑龙江省肇州县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路**号**门**室。2020年9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3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

本案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骑行捷安特牌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至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瀚城灯岗西侧200米处时,遇尚某某驾驶尼桑轩逸牌轿车(车牌号:黑M****1)在非机动车道上倒车。马某某骑车躲闪过去后,遇被害人裴某甲(男,69岁)乘坐电动轮椅逆行而来,因躲闪不及,马某某连人带车撞在裴某甲身上,致裴某甲受伤。事故发生后,马某某骑车离开事故现场。裴某甲于2020年8月27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大庆油田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裴某甲系因交通事故造成多处肋骨骨折,致血气胸,继发肺感染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某在此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裴某甲无责任。案发后,马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被害人家属对马某某表示谅解。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于2020年9月2日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自行车一辆(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案件来源、抓获经过、侦破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书、和解协议书、收条、道歉书、谅解书等;

3.证人于某某、张某某、闫某某、尚某某、某某、裴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大庆油田总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大庆市民新庆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省众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且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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