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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一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719******007X,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城关镇**小区,利辛县**学校教师,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利辛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6时13分,马某某驾驶皖SK6V2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利辛县城关镇锦绣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三巽文珑府小区路段,在超越前方车辆时越过中心线,与向对方向由西向东姜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车载李某)发生碰撞,造成姜某受伤、李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利辛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马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马某某主动打110电话报警、打120电话对被害人实施抢救,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进行赔偿并达成调解,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利辛县**中学向检察机关申请,马某某系该校骨干老师,希望对其从宽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谅解书、申请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姜某的陈述;马某某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系过失,具有自首、获得被害人及近亲属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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