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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小检刑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山西省**股份有限公司**,籍贯:河北省安国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街**号**楼**号;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街**号**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太原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31日8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晋A****V号捷豹牌小型越野客车在狄村北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建设南路口向南右转弯时,与由北向南行驶中的**号科斯特牌电动自行车骑行人赵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辆损坏,赵某某重度颅脑损伤,因治疗期间并发肺部感染,最终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于2019年11月13日死亡的交通事故。2019年6月20日,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小店二大队第******号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2019年12月20日,经太原市小店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自愿和解并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38万元,被害人家属自愿谅解并不追究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行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但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并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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