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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33196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怀仁市**,现住:怀仁市学苑C区**号楼**单元**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怀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8日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2月26日被怀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9年4月12日被怀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0日5时20分许,马某某驾驶晋B****7晋B****挂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线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怀仁市***村十字路口时与由西向东行驶武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武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怀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武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马某某同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经济赔偿协议、谅解书等。

本院认为,马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使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但其在肇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对被害人予以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朔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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