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41982********,回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住本市**村**号**公寓,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7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北京市盈科(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毋增学。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拉萨市交警支队城南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8月18日1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青A7****号车沿拉萨市教育城318线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318线与百淀路“T”型路口左转弯时,与沿318线由东向西行驶的郑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郑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郑某某在西藏军区总医院抢救治疗至2020年09月14日,后出院回原籍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镇**村家中治疗,于2020年10月04日03时许在家中死亡。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云通司鉴中心【2020】病理鉴字第00726号”鉴定郑某某符合交通事故机械性外力作用致颅脑、胸部联合损伤并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郑某某负次要责任。现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切实履行,已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达成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拉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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