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昭检刑不诉〔2024〕4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曾用名玉某某,男性,1982年10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21005****,*族,大学本科文化,群众,昭苏县****,户籍所在地新疆昭苏县昭苏镇,住新疆昭苏县昭苏镇*路*号*小区*幢*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昭苏县公安局决定,于2024年5月6日被昭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4年10月31日被昭苏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昭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05月03日05时34分许,马某某驾驶其自有新F5****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其父亲、母亲及姑姑等三人沿昭苏县G219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467公里+700米处时,与道路上的一匹马发生碰撞,造成乘坐于车内的马某某父亲(殁年68岁)受伤,后经昭苏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马匹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昭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马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马某某父亲与马的主人于某某均不承担责任,马某某对此交通事故认定结果无异议。事故发生后,马某某积极拨打110报警电话与120急救电话,留在现场配合交警进行事故处理,系自首。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伊犁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昭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昭苏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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