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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珠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11989********,回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县********号,居住地景德镇市珠山区**小区****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6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7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18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以42.53 km/h的速度(该路段限速40km/h)驾驶甘N*****小型客车沿景德镇市珠山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伊龙赣菜故事酒店门口路段时,因下雨视线不清,未及时发现横穿机动车道的被害人徐某某,导致该车车头直接撞倒被害人徐某某,造成徐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系车祸导致严重闭合性颅脑损伤后死亡。经景德镇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认定,马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2020年2月17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与被害人家属何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马某某补偿被害人家属20万元人民币,保险理赔部分全部归被害人家属所有。同日,被害人家属何某某出具20万元收条及谅解书,对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收条及谅解书,户籍信息等;2.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车速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事故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补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又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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