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郑检刑不诉〔2023〕40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11981********,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6月6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4月6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车由汉中市南郑区忍水乡陈湾村向新集街方向行驶,行至忍水乡政府附近时与瞿某某(女,17岁)驾驶的无号牌五星钻豹牌二轮电动车会车,马某某避让该电动车时,车辆驶出路外撞击到坐在路边院子里石头上的陈某甲,致陈某甲当场死亡。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符合胸腹部受钝性外力致右肺破裂、脾脏破裂大出血死亡。经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马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甲无事故责任,瞿某某无事故责任。
另查明,发生事故后马某某曾让他人报警,后一直在现场等待,办案民警询问时其主动交待了事发经过。2023年4月22日马某某与陈某甲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陈某甲家属出具了书面谅解书,对马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线索来源和抓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口注销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谅解书等;2.证人瞿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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