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021966********汉族中专文化,镇江**电子有限公司**,住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巷**幢**室。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谢建国,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7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苏LV****小型轿车沿本市京口区会莲庵街由东向西行驶到电力路口右转弯时,与孙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两车受损,孙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镇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京口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案发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赔付被害人孙某某近亲属人民币897892.4元;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赔偿被害人孙某某近亲属人民币20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