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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刑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8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新蔡县**乡**村委**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乐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当日由乐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0日,被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9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津AQ****号重型普通货车顺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乐亭县姜各庄镇西海村内一丁字道口由南向东右转弯时,将躺卧在地上的丁某某碾轧,造成丁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马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马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且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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