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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公诉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82********,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街**号,现住保定市莲池区**小区**楼**单元**号。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1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1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与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

保定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28日6时10分许,马某某驾驶冀********号小型普通客车小型轿车碾压被苏某某撞倒在地的被害人石某某,石某某在事故现场死亡。保定市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苏某某、马某某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石某某无责任。苏某某、马光明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保定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碾压被害人石某某时,被害人是否已经死亡。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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