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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2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90********,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2019年1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湘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31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牌号为湘D*****的轻型自卸货车,沿107国道由北往南行驶至湘潭县中路铺镇上田村张家坝组地段时,与前方同向由被害人陈某乙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陈某乙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8年10月16日,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责任认定:马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乙负次要责任。

案发后,马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调解书等书证;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损失,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湘潭县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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