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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检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021971********,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群众,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街道**村**号。被不起诉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1日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退回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5月20日5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鲁L5****/鲁L****挂重型半挂车,沿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怀仁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青口河桥北处,因疲劳驾驶与行人无名男相撞,致无名男受伤并入院治疗。无名男在赣榆区人民医院住院至2017年3月27日,被转入养老护理院继续观察治疗,后于2017年10月6日死亡。 经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无名男符合交通事故致多发伤基础上继发重度肺部感染死亡;无名男的死亡与此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无法明确参与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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