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县检一部刑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5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通化市**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街**委**组,现住址通化市东昌区**路**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通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9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吉EF****号小型轿车由通化县**镇**村**组去往通化县**镇,行驶至通化县**镇**村**组附近道路处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入道路左侧,与相对方向由程某甲驾驶载乘被害人程某乙的吉EF****号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被害人程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通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自首;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系初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于成明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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