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于宁夏西吉县,公民身份号码6422231962********,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21时30分许,马某某驾驶宁CA****号轻型普通货车,沿红寺堡区扬黄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红寺堡区***镇***村***号门口处时,将由东向西横穿道路的黄某某撞倒,造成黄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马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认定,马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马某某赔偿被害人黄某某近亲属380000元,被害人近亲属对马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扣押马某某驾驶证交由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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