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嘉检二部刑不诉〔2020〕31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41986********,回族,大学文化,******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上海市黄浦区**弄**号,现住上海市长宁区**村**号**室。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7月30日,本院对本案进行听证审查,听取了侦查机关承办人谭亦枫、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以及辩护律师董德伟、人大代表王小燕、廉政监督员张守其、被害人家属张**的意见。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将其号牌为沪A****6小型轿车停放于本区南翔镇民主街进生产街路口东侧停车位。当日13时48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返回车内后欲再次下车,开启该车左前门时,适逢张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驾驶号牌为6589666的电动自行车载被害人黄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沿民主街由东向西行驶,由于马某某开启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致使左前车门与违法载人且超速行驶的张某某所驾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张某某、黄某某跌地受伤和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黄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10月21日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马**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对被害人家属予以赔偿并获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公安机关的《110事件单登记表》《工作情况》及相关监控录像的视听资料,证实本案案发经过及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自首的情况。
2.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车辆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条件以及事发时车辆与行人的碰撞形态等情况。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相关照片证实涉案事故的责任认定情况。
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遗体火化证明》等书证,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黄某某的死亡结果及致死原因。
5.《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证实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所驾驶机动车的车辆信息情况。
6.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证实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自然身份状况及其机动车驾驶资质情况。
7.谅解书等书证,证实马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的事实。
8.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某某某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某某某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某某某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31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某某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某某某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某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某某某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某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某某某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某某某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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