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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31989********,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地江西省会昌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会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下午,马某某驾驶赣******小车沿206国道由南往北行驶。16时8分许,行驶至206国道会昌县**镇**村**路口时,因接电话未观察道路,导致所驾驶车辆与前方同向缓慢行驶意欲左转弯由饶某某驾驶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中间发生碰撞,碰撞后赣*****小车将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往道路东侧推行至东侧路外的“**”店铺内,造成饶某某当场死亡,花坛、树木、车辆等财物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会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认定,马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会昌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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