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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周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 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住周至县**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周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07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陕A****8号大型普通客车,沿周至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村十字处时,与前方左转弯王某某骑二轮自行车发生碰撞,致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后经送医院抢救后死亡,造成死亡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马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527000元,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赔偿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周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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