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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1〕20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211951********,回族,文盲,无业,宁夏永宁县人,现住宁夏永宁县**小区**室。2020年12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永宁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1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8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红色星月神两轮电动车沿永宁县宁昌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宁昌街与利民路路口左转至利民路路口顺和堂药店时,未按照道路交通规则靠右侧行驶,与沿利民路北侧直行的方某某驾驶的巨龙牌黑色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车上乘车人杨某某(系马某某妻子)受伤,后杨某某于2020年11月19日经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永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方某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被害人的子女对马某某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本次交通事故造成马某某妻子死亡,其精神已受到巨大打击,内心非常痛苦和自责,且马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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