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郎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浙江省嵊州市人,身份证号码330623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郎溪县**镇**区**幢**单元**室(户籍地浙江省嵊州市**镇**村**号)。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9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夏铠、黎逢成,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郎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两轮电瓶车载着被害人岳某某(马某某妻子)从郎溪县十字镇绿魁花园驶往十字镇宣郎广茶叶总公司四分厂湾村,当其行驶到严村路段时,遇夏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车在其前方同向行驶,马某某超车时,因轮胎打滑摔倒在地,造成岳某某被夏某某驾驶的三轮车碾压后当场死亡。经郎溪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马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夏某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马某某主动投案,并已取得了被害人岳某某其他近亲属的谅解。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情节、被害人的其他近亲属予以谅解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其他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宣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郎溪县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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