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71989********,汉族,中专,群众,务农,出生地山东省海阳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海阳市**镇**村**号,现住址:山东省海阳市**小区**号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海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14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海阳市海天景苑小区大门西大洋火锅门口处倒车,与站在车后方的被害人高某某发生事故,致高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高某某系头部受巨大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海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认罪态度较好,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已与被害人高某某直系亲属双方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并赔偿到位,获得了被害人高某某直系亲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_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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