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江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011974********,壮族,大专文化,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副主任,住凭祥市**栋**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及其他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桂F****9号小型客车沿南友高速公路从凭祥往南宁方向行驶,当行至南宁市江南区机场高速K2绕城高速入口匝道附近时,马某某驾驶车辆从左侧快车道向右转弯变道欲驶往绕城高速匝道,由于其未注意避让车辆,导致后方的桂A****1大型普通客车的驾驶员王某某无法及时刹车,二车在中间车道发生碰撞,造成小客车上的被害人农某某(系马某某的妻子)当场死亡、马某某受伤以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结果。经交警部门认定,马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6月3日,公安人员依法传唤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马某某接到电话后到案配合调查。案发后,被害人农某某的家人及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对马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警情详情打印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门诊病历、死亡医学证明书、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谅解书、社会调查评估表、调查报告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尸体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等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等;
6. 行车记录仪等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马某某在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真诚悔罪,已取得了被害人亲属及其他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被害人的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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