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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西检公诉刑不诉〔2019〕3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03198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住攀枝花市西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7日被西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5日17时40分许,马某某驾驶川******号“雪佛兰”牌小轿车从民政驶往同德方向,行至省道216线694公里+200米(东方红桥农产品交易市场外路段)处,在左转弯掉头过程中与同方向左后方驶来的赖某某驾驶的川******号“钱江牌”两轮摩托车相撞后,川******号小轿车碾压赖某某致其当场死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车行至肇事处路段,在左转弯过程中未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发现情况采取措施不当,以致肇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本次事故认定马某某负全部责任,赖某某不负责任。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肇事后在事故现场积极参与事故救护工作,并在现场等待交警的到来,具有自首情节。事故发生后马某某积极配合交警处理事故善后工作,并已完成对死者家属的赔偿工作。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马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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