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检三刑不诉〔2020〕319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60********,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康市,家住永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05月21日被永康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现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6日早上,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浙K*****普通低速货车沿**线由北向南往永康**方向行驶。06时43分,当车途经永康市**镇**村路口时遇行人颜某某横穿马路,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紧急避让过程中碰撞到同向右侧车道上由应某某驾驶的浙G*****小型货车和颜某某,造成两车车损及颜某某受伤经送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永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颜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应某某无责任。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已主动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超速且未按规定车道行驶,行经路口时遇行人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能主动赔偿经济损失,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除处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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