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70********,汉族,高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衡东县洣水镇**社区**路**号***小区*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1年1月5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7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持“B1B2”型驾驶证驾驶湘******重型自卸货车自本县洣水镇往本县杨桥镇方向行驶,行驶到省道336线121公里+100米处(衡东县甘溪镇**院门口地段),马某某停车买完早餐后开动车辆,遇吴某某从货车车头左侧同向向前步行,因马某某驾驶车辆未注意避让行人,造成湘******重型货车车头左边与行人相撞后碾压行人,致行人吴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衡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积极配合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自愿认罪人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强制措施由衡东县公安局解除。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