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9241955********,回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住广河县**镇**村**号,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15时39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的“道爵牌”电动汽车沿甘大线(省道309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甘大线80km+870m处临时停车时,与其后行驶的马某甲乘骑的自行车相刮擦,致马某甲及自行车乘车人马某乙倒地,后马某乙被马某丙驾驶的甘**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碾压,致马某乙当场死亡,车辆受损,造成一起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临洮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马某某在本起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马某丙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马某甲、马某乙无责任,经复核,定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维持临洮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认定。到案后马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四轮电动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案发后未离开现场,没有逃逸,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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