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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319**********,汉族,初中文化,职业为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住辽源市龙山区**大街**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10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晚21时45分许,马某某驾驶牌号为吉D*****小型汽车沿泰安大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我的家园市场大台阶时,与行人张某某(男,46岁,22040319**********,辽源市西安区**大街**号楼*单元***室)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行人张某某受伤的事故,张某某于17日*时**分经吉林大学第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马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礼让。”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过错和原因。依据《道路交通事故》第六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马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认定当事人张某某无责任。案发后,马某某已经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嫌疑人系偶犯,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同意适用检察机关认罪认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23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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