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鄠邑检刑不诉〔2024〕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41970********,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住周至县**镇**村**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7月1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4月29日1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陕AA****号重型货车,沿31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鄠邑区南北四号路十字右转弯时,因操作不当,与前方仝某某骑行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其受伤,被害人仝某某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仝某某系全身多处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马某某和其所属公司及陕AA****号车所投保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1001782元,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因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从轻、减轻及从宽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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