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72********,汉族,小学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对马某甲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2月2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4日4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甲驾驶豫******、豫******号机动车组沿邵阳市双清区**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医院**地段时,将横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马某乙撞倒,造成车辆受损及马某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马某甲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马某乙系交通事故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胸腹部多脏器损伤死亡。
案发后马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8月19日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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