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案)_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门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2211971********,回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回族自治县,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回族自治县******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经门源县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被门源县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门源县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微信昵称为“晚**”),于2019年7月20日左右加入了一个微信群,该微信群内每天有人发布淫秽视频,同年7月24日马某某将该微信群内发布的淫秽视频转发到“**联系群”微信群内,该微信群内有**村村民共500名成员,后门源县**镇民警在村上进行走访调查,村民对马某某在“**联系群”微信群内发送淫秽视频一事反应较大。

本院认为,某某在**联系群发送淫秽视频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门源县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门源县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