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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街道**街**号**单元**。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7月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10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为使其女儿就读于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小学,通过路边小广告联系办假证的人员,购买了一份盖有“乐清市公安局**派出所居住证专用(2)”印章的“暂住人口登记表”,并于6月10日提交给**小学。后虹桥镇新居民服务管理所工作人员在审查材料过程中发现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提供的“暂住人口登记表”系伪造。

2019年7月5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经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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