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柘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5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住柘城县**乡**村。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份至2016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将自己名下12辆半挂车,挂靠在梁某某经营的“商丘吉运物流集团华联有限公司”名下,在此期间,马某某和梁某某因经营问题产生了矛盾,马某某于2018年8月份自己成立了“柘城县神宇物流有限公司”。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6月份,马某某在梁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刻“商丘吉运物流集团华联有限公司”公章,并将该公章加盖在商丘市公安局车管所办理的车辆入户手续上,陆续将挂靠在“商丘吉运物流集团华联有限公司”名下的12辆半挂车过户至马某某经营的“柘城县神宇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期间未向“商丘吉运物流集团华联有限公司”缴纳车辆管理费用,造成梁某某经济损失10万余元。案发后,马某某赔偿了梁某某的经济损失,得到梁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私刻他人公司印章一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初犯、偶犯、取得被害人谅解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又具有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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