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铁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2199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市,住河北省沧州市**市***乡******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经济南铁路公安局青岛公安处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铁路公安局青岛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为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第*工程有限公司技术员,为在公司上报材料中图方便等,于2019年10月,在河北省任丘市一文印店私自刻制“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人民政府”的印章,于2019年11月14日,其携带私刻制的印章,在淄博北站进站乘车安检时被查获。经鉴定,其携带的“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系伪造。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如实坦白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于2020年5月1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印章1枚;2.书证: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孔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文件检验鉴定书;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等。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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