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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港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89********,汉族,大专文化,系崇川区**公司经营部员工,住港闸区**小区**幢** 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镇**村**庄**号)。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马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2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6月,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向薛某某(另处)提供含有**城、**佳苑等小区业主信息,并从蒋某某(另处)处非法获取、或提供含有**小区、**锦城、**龙庭等小区业主信息。经统计,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合计11934条。

    犯罪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薛某某、蒋某某的证言;

    2.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

    3.侦查机关调取的电子证据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马某某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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