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洪检二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861984********,汉族,高中,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区**镇**号,住江苏省苏州市**区**镇**号。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为童某某(已起诉)等人传奇私服游戏发布站的流量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与童某某频繁采取加密聊天方式沟通,明知童某某等人经营的传奇私服游戏发布站未经过授权,仍找其他流量商给童某某等人经营的传奇私服游戏发布站进行推广,收取一定比例的流量费分红进行获利。2019年期间,马某某共收到来自发布站的涉案资金7284175.98元,获利40多万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退赃465320.65元。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二规定的行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建议洪湖市公安局没收其违法所得。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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