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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保险诈骗案)_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开检部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71995********,汉族,大学本科,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夏津县,住经济开发区**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保险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7日被德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8月16日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3日,为了用保险金修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帕萨特轿车,马某某与杜某某(已判决)合谋制造保险事故。杜某某驾驶帕萨特轿车故意撞击仙人湖石堤伪造事故,马某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共获赔保险理赔金7500元。

2017年7月18日,为了修理马某某的帕萨特轿车,杜某某指使李某某(已判决)驾驶帕萨特轿车,在德州市德城区黄河涯乡马骥马场附近故意撞向路边树木,由李某某向中国人保报案,中国人保理赔保险金705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赔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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