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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保险诈骗案)_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开检部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11988********,汉族,高中,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住德州市德城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犯有保险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7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7日被德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8月16日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审查:2017年2月21日,齐某某(已判决)指使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其车牌号为浙******的白色宝马牌轿车和齐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鲁******的丰田牌轿车故意制造事故,马某某在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八路如家酒店路口等红灯时,被齐某某驾驶的丰田牌汽车故意追尾后,马某某驾驶的宝马轿车又撞上前方等红灯的大货车。后马某某拨打人保财险电话报案,齐某某等人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79943元。

经审查及补充侦查,本院认为马某某涉嫌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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