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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信用卡诈骗案)(马宏军)(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70********,汉族,初中文化,职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镇**村**号,现住地**。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1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6月26日,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澧县支行申请授信16万信用卡(乐分卡)一张,卡号62283600********。马某某透支消费信用卡16万元,约定分24期偿还,截止2013年5月17日,马某某共计偿还人民币58031.43元后停止还款。银行多次派工作人员对马某某进行电话及上门催收并且向其发送银行催收通知书,但马某某一直未还款,并且变更联系方式离开常德。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表示会积极还款。目前,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共欠银行信用卡余款本息人民币4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马某某具有恶意透支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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