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121989********,汉族,中专文化,系**营地职员,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路**谷**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洼**幢**室)。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0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A5****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凤台路集庆门至赛虹桥立交路段由南向北行驶时,被民警当场查扣。民警依法对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并将其带至南京市第一医院抽取血样备检。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鉴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1.9mg/100ml血。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宋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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