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街**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17时07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吉F*****号小型轿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口左转弯时,遇行人王某某由北向南步行至该处发生碰撞,造成行人王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白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浑江区大队责任认定,马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事故责任。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0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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