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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滨区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11970********,汉族,中专文化,群众,从事个体经营,户籍地:山东省惠民县**镇**村**号,现住滨州市滨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9时20分许,犯罪嫌疑人马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行驶至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六路与渤海十路路口以南行车道内等候红绿灯时睡着,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滨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中心证实,马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成含量为**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及查获经过。证实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系醉酒后驾车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犯罪嫌疑人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犯罪嫌疑人马某某驾驶证、所驾驶车辆在检验有效期内。

户籍证明。证实犯罪嫌疑人马某某身份情况及实施本案犯罪行为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记录单。证实22019年8月3日9时25分,查扣现场对马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值为**mg/100ml。

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2019年8月3日10时24分在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对犯罪嫌疑人马某某提取了化验用血样。

视听资料。证实犯罪嫌疑人马某某被查获过程和抽血过程。

7、滨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滨)公(刑)鉴(理化)字[2019]1006号检验报告。证实在送检的马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mg/100ml。

8、证人关某某的证言:证实犯罪嫌疑人马某某2019年8月2日晚上至次日凌晨饮酒情况。

9、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对自己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马某某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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