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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马士龙)(公开版)_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9261989********,东乡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临夏州东乡族自治县,住甘肃省临夏州东乡族自治县********。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23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甘AM****号小型轿车,从永靖县古城新区马文胜手抓馆门口出发,途径古城新区水天域红绿灯路口时被永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马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3.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马某甲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马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认罪认罚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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