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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马丙君)(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 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50********,汉族,文盲,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向城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3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兰陵县老206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兰陵县向城安庄村超市路段时,与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路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二人均不同程度受伤的事故。2018年9月30日,山东金创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证明送检的马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1mg/100ml。2018年10月30日,临沂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鉴定意见,证明马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2.5mg/100ml。2019年4月30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与李某某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是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关键证据,但本案鉴定意见因程序违法依法应当排除,况且案件发生于2018年8月,本案已失去重新鉴定的条件,全案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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